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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废止公告

来源: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时间:2024-08-30 08:51:00访问量:字体

公     告

郭玉妹、陈汝祥因保管不善,将苏(2022)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46047号、苏(2022)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46048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玉妹、陈汝祥

公     告

孙海刚、陈英因保管不善,将张国用(2012)0170010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海刚、陈英

公     告

王计芹因保管不善,将苏(2021)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0493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公     告

陈卫兴因保管不善,将张建房字第016913号房产证、张国用(2012)0170470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卫兴

公     告

张家港市凤凰镇资产经营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张集用(2006)字第200000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家港市凤凰镇资产经营公司

公     告

张家港市中美金属制品厂因保管不善,将张集用(2004)字第540000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家港市中美金属制品厂

公     告

李箭、丁嘉新因保管不善,将苏(2024)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206018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箭、丁嘉新

公     告

管兴祥因保管不善,将张国用(2001)字第7803008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管兴祥

公     告

李秋月因保管不善,将张国用(1997)06181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秋月

公     告

施佳诚因保管不善,将苏(2022)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20967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施佳诚

公     告

                                   编号:锦丰24-121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18)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0044082

邱升旭/邓玉君

锦丰镇合兴健康新村11Q9

公     告

 编号:塘桥24-199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地号

1

庞国强

原塘桥镇金巷村11组

9951120139

511211016

2

庞跃(耀)忠

原塘桥镇金巷村12组蔡舍47号

0110446

9951120156

511212017

3

庞培福

原塘桥镇金巷村10组蔡舍77号

9951120120

511210017

4

陆彩英

原塘桥镇金巷村10组蔡舍81号

0110343

9951120114

511210011

5

钱金二

原塘桥镇金巷村13组

085111004

511213021


公     告

 编号:塘桥24-200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地号

1

陈新才

原妙桥镇三五新村10号

991300229

1310008

2

陈正东

原妙桥镇三五新村9号

991300230

1310009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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