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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2024〕张行复第49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5-23 10:17: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49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4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1日13时许,申请人在张家港社保局工伤科一楼大厅当场接收到一份编号为苏0582劳鉴工复〔2024〕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申请人的一份由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等多家医院的诊断结论相比较,发现当天接收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虚假鉴定。后报警,张家港公安局出警后,既不书面登记,也不接受申请人要求立案,也拒绝出具书面不立案通知书,而且申请人也向督察大队反映,同样不立案,拒不出具书面不立案通知书。在局长接待室去反映,接访人员既不书面登记,也拒不立案,拒不出具书面不立案通知书。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公安机关接受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内送达控告人。直到现在申请人没有接受到任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病历资料;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4.常熟市人民法院法律释明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已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2024年3月21日下午,我局城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张家港市社保局工伤科因鉴定报告问题发生纠纷。我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即赶往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询问报警人王某某,其称对社保局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认为该结论内容作假,明确要求我局对该行为进行刑事立案。根据现场询问调查情况,我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当场对申请人王某某进行了答复,告知王某某社保局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即便对此不服,亦可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救济,公安机关无权对此予以评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王某某报警称社保局出具虚假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我局城东派出所经调查发现,社保局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王某某提出刑事控告要求我局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的报警诉求明显于法无据。我局民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向王某某进行了口头告知。我局认为,城东派出所民警接王某某刑事控告后当场予以答复告知的行为,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公安机关已履行接处警、答复告知等法定义务,且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处警视频光盘;2.视听资料说明书;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经查:2024年3月21日下午,申请人王某某报警称在张家港市人社局工伤科因鉴定报告问题发生纠纷,后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指派民警至现场处警。民警经现场询问申请人,申请人称其对人社局工伤科向其提供的苏0582劳鉴工复〔2024〕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不服,认为该鉴定结论内容作假,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刑事立案。民警经当场判断,向申请人口头告知该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告知申请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不服应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救济,随后结束处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处警视频光盘;2.视听资料说明书;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及刑事司法两种职权,即其依据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授权而履行的系行政管理职能,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而履行的系刑事司法职能。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某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中鉴定结论内容作假,后报警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刑事立案,而被申请人对其刑事报案所作的处理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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